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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 | 冒用他人资质投标 侵害姓名权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6-05-13 09:26 来源: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42

开栏语

孟夏之日,万物并秀。

2026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不仅承载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向往,更镌刻着对每一位公民的温暖守护。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十堰中院微信现开设民法典宣传月专栏,我们将立足审判职能,聚焦群众关心热点,把法律知识转化为通俗易懂的内容,让法律条文变得有温度、有热度,真正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让我们共同用法治力量护航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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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避招聘持证技术人员的高额用工成本,企业冒用他人资质投标,算违法吗?

近日,茅箭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判决企业赔偿被冒用资质者各项损失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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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辅助生成)


基本案情

刘工(化名)于2018年12月取得市政工程项目管理高级工程师资格,其资质证书始终由本人保管,未曾出借或允许挂靠。

2022年3月至2024年4月间,A公司为降低用工成本,通过向中介公司付费,非法获取刘工的资格证书及身份信息复印件,用以满足招投标文件对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的资质要求。

期间,A公司未经刘工同意,擅自将其姓名及资质用于投标项目备案和人员登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多次参与市政工程项目投标,虽有多项投标中位列中标候选人,但均未中标,投标文件载明项目技术负责人为刘工。

2023年12月,A公司以刘工为施工负责人中标某工程项目,履约期360 天;2024年8月,A 公司再次以刘工为施工负责人参与其他项目投标,未中标。

2025年1月,刘工发现其高级工程师资格证被冒用,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为此支出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刘工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中,刘工从未出借资质、授权A公司使用其姓名及证件,A公司通过中介非法获取刘工信息并付费使用,明知招投标项目对施工企业资质及关键岗位人员资质有明确要求,仍未经许可将刘工列为投标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擅自使用其姓名及资格证信息投标并缴纳社保,该行为属于盗用他人姓名、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已构成对刘工姓名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公司不服判决,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建筑工程领域典型的资质冒用侵权案件,揭示了部分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资质信息用于投标的行业乱象。

姓名权是自然人重要的人格权,包含自主决定,使用并禁止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利。建筑行业中,部分企业为满足招投标对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的资质要求,未经本人许可,通过中介获取他人资质证书及姓名信息,擅自用于投标和人员备案。该行为属于单方盗用他人姓名与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既违反《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也扰乱建筑市场招投标的公平秩序,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招投标严格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资质,关键岗位人员须持证上岗,目的在于保障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企业应摒弃"花钱买资质""借证投标"的侥幸心理,通过合法途径招聘,聘用具备资质的从业人员,规范用工管理,杜绝非法获取、使用他人资质及个人信息的行为,否则不仅面临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影响企业信用评级,甚至承担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法律风险。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