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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KTV守法经营才能走出侵权困境

发布时间:2013-03-29 08:58 来源: 阅读:16443

     通讯员王锐 何利

  2012年,对十堰城区的KTV(一种休闲唱歌的场所)来说,无疑是记忆深刻的一年,不少KTV经营者经历了侵权带来的“切肤之痛”。

  近年来,KTV侵权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侵权频发的“重灾区”,地处鄂西北的山城十堰也未能幸免。2012年4月起,多个权利人将十堰KVT的经营者告上法庭,仅十堰城区就有23家KTV的经营者涉嫌侵害音乐著作权而成了被告,占城区KTV总数的一半。这些侵权KTV无一例外全部败诉,除赔偿几十万元外,还要删除歌曲库中的侵权曲目,以后未经授权许可不得使用。

  一曲《外婆的澎湖湾》点燃诉讼硝烟

  2012年4月25日,中国台湾著名词曲作家叶佳修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害作品表演权为由,将十堰东方明珠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上世纪80年代,王洁实、谢莉斯演唱的歌曲《外婆的澎湖湾》曾影响了几代人,现在仍是KTV的热门点播歌曲。这首歌的词曲均出自叶佳修之手。十堰东方明珠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则是十堰市一家集餐饮娱乐为一体的公司,因为歌曲的版权问题,双方对簿公堂。

  2012年4月17日,叶佳修的委托代理人吴锡坚和黄冈市公证处公证员胡芳等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十堰东方明珠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所属的东方明珠国际会所228包房内,用包房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外婆的澎湖湾》等26首歌曲。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吴锡坚使用便携式摄像机对26首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同步录像,随后将拍摄内容制成光盘,黄冈市公证处对此次公证行为制作了《公证书》。

  在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后,叶佳修一纸诉状将上述KTV经营者起诉到十堰中院。叶佳修诉称,他创作了 《外婆的澎湖湾》、《赤足走在田埂上》、《七夕雨》、《思念总在分手后》等诸多音乐作品(或词曲作者、或词作者、或曲作者),并已公开发表,对这些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利。然而,十堰东方明珠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在未经其授权或亦未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前提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通过视频点播及影像设备复制并播送涉案音乐作品,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十堰东方明珠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外婆的澎湖湾》等26首音乐作品,并将这些作品的数据资料从其歌曲点播系统中删除。此外,他要求十堰东方明珠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向其支付经济损失13万元人民币。

  2012年8月30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叶佳修的委托代理人当庭出示了上述光盘等多项证据材料,以证明十堰东方明珠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侵犯26首音乐作品的表演权,作为被告的十堰东方明珠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反驳的证据。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原告享有26首歌曲中包括《外婆的澎湖湾》等17首歌曲的著作权,另外9首歌曲则证据不足。因此,法庭只认定叶佳修是17首歌曲的著作权人。同时,因为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被告侵权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酌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2012年底,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令被告十堰东方明珠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向原告叶佳修支付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性开支2万余元。

  KTV侵权或将赔偿巨款

  据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资料显示,2012年,十堰城区有23家KTV因版权纠纷成为被告。这些成为被告的KTV经营者在一审中均输了官司。

  2012年4月,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该市钻石钱柜量贩式歌城的业主。

  该公司在起诉状中称,他们对《我是你的人》、《犯错》等38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而钻石钱柜量贩式歌城的业主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的方式放映上述音乐作品。

  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也在起诉前,申请公证处和其委托代理人一起在钻石钱柜量贩式歌城的包房内,对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此外,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也以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为由,于2012年对十堰市的多家KTV经营者提起诉讼。

  十堰地区KTV的经营者们一个一个地走上了被告席,确实引人关注。值得一提的是,这些经营者在法庭上的表现,显示出他们对应诉准备不足,没有有力的证据,说话没有底气。这是由于十堰地处山区相对闭塞、经营者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是相关部门法律宣传不到位、监管缺失造成的呢?

  带着上述疑问,笔者日前通过电话辗转联系到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驻湖北首席代表、湖北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静安。

  “这只是个开始,并且只是‘小权利人’在十堰地区就音乐版权维权的一个开端,接下来此类案件可能会更多。”刘静安表示。

  刘静安介绍了以下情况:从2006年开始,由音集协代为开展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费工作,湖北省的版权费征收工作也随之开展,不过刚开始主要是在武汉市开展征收工作。2008年,由湖北省文化厅文化市场稽查总队副总队长吴红敬带队,刘静安和工作人员一行深入十堰城区,挨家挨户与十堰城区的KTV业主见面沟通,逐步宣传版权知识,并将十堰城区所有KTV经营者召集到一起进行座谈,宣传法律知识,同时和十堰KTV行业协会 (非正式的行业协会,仅是治安协调方面的松散组织)进行沟通谈判。

  “不过一提到缴纳版权费,KTV的业主们都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直到现在,整个十堰城区还没有一家KTV业主主动向音集协缴纳一分钱的版权费。而目前在武汉,征收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刘静安说,“2012年,我们两次到十堰和当地KTV行业协会进行谈判,均无果而终,他们抱团‘对抗’,拖一天算一天,有的甚至说等着你们来告!”

  从2009年开始,音集协便在全国范围内公布了卡拉OK著作权使用的收费标准,按照该标准的规定,面向KTV的收费标准是12元/天/包(或终端)。后来,这个全国性的统一收费标准在我省落地时变成8.4元/天/包(或终端)。

  “考虑到十堰地处鄂西北山区,其经济水平不能跟武汉等城市相比,我们又将十堰的收费标准在8.4元/天/包的基础上打了八折,即便这样,在十堰的收费工作依然没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刘静安表示。

  “我们确实没有缴纳这项费用,一方面觉得这项费用偏高,另一方面很多KTV业主还持有观望心理。”接受采访的多家KTV负责人在解释为何迟迟不肯缴纳版权费时,给出的答案基本是一致的。

  对于这些业主们的观点,刘静安也给出了答复:“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在十堰地区加强宣传沟通,开展相关的收费工作,必要时会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我们‘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刘静安的说法,像音集协这种“大权利人”一旦起诉,一家KTV就就将承担几百首甚至上千首曲目的侵权责任,按目前全国各大城市已经出现过的赔偿标准计算,如果一家KTV侵权使用的歌曲有100首,那么这家KTV在败诉后或将赔偿至少20万元的侵权费用,还不包括其间产生的其它费用。但是,现实中各家KTV曲目库中均有几千首曲目,赔偿金额将是触目惊心。

  守法经营才能走出困境

  在诉讼中,也有KTV业主提出,购买点歌设备时,这些设备中已经录制有这些歌曲,因此相关的法律责任应该由点歌设备生产厂家来承担,而非KTV经营业主承担责任。

  对于这样的说法,审理叶佳修状告KTV经营者侵权案的审判长、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李君给出了一个法律层面的解释:支付版权使用费是KTV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KTV经营者使用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给权利人相应的报酬。否则将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甚至要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刘静安则表示,如果KTV设备生产商在设备出厂时已录制有侵权作品,并且提供后续维护、更新服务,获取了非法利益,将把设备生产厂商告上法庭索要侵权损失,或向公安机关举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通过刘静安的介绍了解到,由于歌曲等作品的著作权人存在分散的特点,单个权利人很难对海量的使用者进行逐一授权。2006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正式成立,这个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的中国内地惟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有权根据权利人授权,许可他人使用音乐电视作品,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目前,我国内地负责收取歌曲等音乐作品版权费用的机构除了音集协,还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而通过权利委托,目前具体实施版权收费工作的则是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在全国各大城市的子公司(如湖北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湖北地区版权费用的征收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最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它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非法经营额为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单位实施刑法规定7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将按照相应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对于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或有其它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并且,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随着此批涉KTV侵权案件的陆续审结,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向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监管部门、KTV经营业主发出 《司法建议》,建议尽快组建正规的KTV行业协会,并且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十堰KTV“刮骨疗伤”,规范经营,守法经营,尽快走出侵权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