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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中院公开宣判假酒案严打涉食品安全犯罪

开宝马贩卖假酒牵出部督大案 案值达250多万元 5被告悉数领刑

发布时间:2015-11-26 09:31 来源: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 阅读:3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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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年前,郧阳男子肖某因开矿亏本后铤而走险,销售各种假冒高档白酒。警方以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但一直没获得有价值的线索。直到2014年1月,警方通过物流公司获取信息,端掉这个跨省生产销售假冒高档白酒网络,查获大量假冒茅台、五粮液等名酒,案值高达250多万元。该案被公安部列为部督案件。

  1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宣判,肖某、程某等5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7年、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文/图 记者 何利 特约记者 瞿万勇 王锐

 

 

  小小门店打起茅台集团旗号

 

  2011年5月,位于上海路谊联小区的一个小小门市部引起了我市公安机关的注意。“门面很小,却挂着茅台集团技术开发公司的牌子。”第一个发现异样的民警称,经过几天时间的观察,警方发现这个小门面有涉嫌贩卖高档假酒的嫌疑。

  随后,我市警方又远赴贵州茅台酒厂,确认茅台集团当时在我市根本没有合作公司,旗下也没有“茅台集团技术开发公司”这样的子公司。由于一时找不出破绽,警方决定对该门市部进行秘密布控,从中寻找线索。然而这一等就是近3年,直到2014年,警方在长期排查过程中发现了对方的破绽。

  2014年1月,负责对该门市部进行秘密布控的民警突然发现,该门市部通过一家物流公司一次性购进了40多箱、价值20多万元的货物。侦查员前往物流公司蹲守调查。当时,侦查员兵分两队,一队埋伏在门市部附近,另一队埋伏在物流公司附近。经过4天蹲守,货到了。侦查员立即展开秘密调查,发现这些货物外包装上,标明的是照明灯具等玻璃制品,但却散发出浓烈的酒味,打开一看,全是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高档白酒,但这些白酒与真正的茅台、五粮液等名酒的包装有很大差别。

  很快,这批酒的幕后主人肖某被警方找到,44岁的肖某承认了自己贩卖假酒的犯罪事实。在从事假酒销售之前,这名郧阳区男子一直在外地开矿,不过由于经营不善,他在开矿的过程中欠了200多万元的债。

  开矿失败,落魄的肖某还欠了大笔外债,从2010年年底开始,肖某从事起了酒类销售生意。一开始他的生意还算正规,主要卖一些红酒等,从中赚取一些差价。为此他还注册了公司,在上海路开了一个小小的门面,并聘请了两名员工。

 

  男子开着宝马车运输贩卖假酒

 

  公司开了没多久,一名自称叫程某的长沙男子跑到肖某的店里发名片,说是可以提供低价的茅台等高档名酒。肖某自然明白,对方所说的低价名酒,实际上就是用低价酒勾兑灌装的假酒。不过,面对巨大的差价诱惑,肖某很快开始跟程某有了假酒生意往来。

  程某从长沙通过物流公司发货到十堰,肖某则自己开着自己的宝马车到物流公司提货,然后放在自己的门面里出售。再后来,两人的交易量越来越大,肖某便放弃用宝马车运输贩卖假酒,而是购买了一辆商务车,专门用来到物流公司提货。再后来,他还在武当路铁三处附近租下了一间门面,专门用来存放程某发给自己的假酒。

  据肖某统计,从跟程某交易开始到被警方抓获,他先后80多次从程某处购买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假冒高档酒,支付给程某货款累计227万元之多。2013年时,肖某从程某处购买一箱12瓶装的茅台酒,价格只有4000元,6瓶一件的五粮液每件1500元、国窖1573每件1500元、剑南春每件500元、水井坊每件1500元、4瓶一件的15年五粮液每件5500元。仅警方查获的这批假酒,包括茅台、五粮液等种类,共计618瓶,进价为33万元。

  为了让自己的假酒更逼真,肖某要求茅台酒必须用茅台王子酒或者茅台迎宾酒等同系列的正品白酒勾兑灌装,并且在每一箱假酒12瓶中装入一瓶真品茅台酒。五粮液、剑南春等系列的酒,肖某也都以同样的标准对程某提出要求,目的就是让自己所销售的假酒能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

  据肖某交代,除了销售自己的假酒,他平时用来招待客人和送礼用的酒,也都是从程某处买来的假酒,还有一些则用来四处抵账,“从未有人发现过这是假酒。”肖某的仓库房东也向警方证实,肖某曾用一批酒给自己抵过账,但他压根没判断出这些酒的真假。

  从开始销售假酒到被警方抓获,肖某在短短的两年多时间里通过销售假酒获利100多万元,不过由于他还在外面借了很多高利贷,这些赚来的非法所得除了还高利贷,所剩无几。直到被警方抓获,他开矿时欠下的200多万元外债基本上一分也没还上。

 

  清查物流网络查获3个造假窝点

 

  肖某被抓获后,警方又盯上了他的上线,也就是假酒提供者程某。但除了知道有程某这个人存在之外,警方当时未掌握到任何跟程某相关的直接线索。思来想去,警方想到了肖某与程某交易过程中常用的运输手法,那就是物流网络。

  侦查员很快调取了物流公司从2010年至2014年湖南长沙至十堰的物流数据分析发现,一个发货电话对应多个收货人,这些收货或发货电话又互相交织。随后侦查员根据货物名称为玻璃制品、汽配等关键词,并从这些大量信息中,检索出26万条相关物流信息,并由此绘出3个涉及20余人的关系网。由于没有专门的软件,这些信息只能通过手工进行甄别,在花了大量时间后,筛选出4000多条有用的信息,又从这4000条信息里进行甄别,最终确定40多条有价值的信息。

  后来侦查人员将这40多条信息全部查实,最终掌握肖某的上线为湖南长沙市的程某,并掌握了程某的作案规律。数十位民警秘密前往长沙,在当地警方配合下,一下捣毁了3个假酒生产窝点,神秘的程某也随之落网。

  经过7个多月的侦查,警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上网追逃1人,移送起诉8人,打掉制假售假窝点11个,查获大量假冒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等名酒。

  程某交代,他于2011年开始在湖南长沙从事假酒生产销售生意。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的一处农村,他租来两间民房,以购买来的低价真品白酒为原料,勾兑灌装茅台、五粮液等假冒高档名酒。一般茅台酒用茅台王子酒灌装,五粮液用五粮醇灌装,国窖1573用泸州系列便宜酒灌装,剑南春用金剑南灌装,再用买来的外包装封装好,贴上标签。

  为了打开假酒的销路,程某来到我市,拿着一大叠印有自己名字(假名)和联系方式的名片,沿街寻找酒品销售网点分发。通过这样的手法,他在我市成功发展了肖某、张某、童某、王某等分销下线。在交易过程中,对酒品真假都心知肚明的双方从来不跟对方说自己的真实姓名。程某自称“陈先生”,而肖某则称自己为“冯先生”,后来又自我介绍姓“张”。

 

  5被告终审分别获刑

 

  今年4月,茅箭区人民法院对肖某、程某等人制售假酒案作出一审判决,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28万元;肖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14万元;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童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程某、肖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程某及其辩护律师诉称,他灌装低档白酒冒充高档品牌白酒予以销售,低档白酒属于合格产品,不属于伪劣产品,品牌白酒厂家的鉴定意见只是证明他销售的白酒不是品牌白酒厂家生产的高档品牌白酒,不能证明是不合格的白酒。他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请二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程某定罪量刑,对其从轻处罚。

  肖某及其辩护律师则辩称,他销售的假冒高档白酒并非劣质酒或不合格白酒,生产厂家的鉴定报告只是厂家的辨别说明,并不能证明他销售的白酒是对人体有害的劣质酒,只有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部门进行专业性鉴定,才能认定是否属伪劣产品。他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原判认定他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定性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从轻判处缓刑。

  今年5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程某等人的上诉案,于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小作坊形式,采用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段,灌装低档次白酒冒充高档次白酒,销售给肖某、张某、童某、王某,生产、销售金额达250余万元。肖某明知是假冒白酒而多次订购,并对程某灌装假冒高档白酒提出相关要求,金额达220余万元,尚有30余万元假冒白酒销售未遂。程某、肖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某、童某、王某明知是假冒白酒而订购后销售给他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程某等人以低档次白酒灌装冒充高档次白酒,属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以次充好行为。程某、肖某的行为既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又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法院于11月17日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3年,我市公安司法系统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类案件侦破与处罚力度。法院先后对11起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进行了判决,其中包括余某等人制售假毒豆芽案、黑某等人制售假鸭血案等,近40人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