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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法院一案例入选湖北省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12 10:07 来源: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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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十堰茅箭区法院一案例入选!这是十堰法院连续四年入选全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及未成年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二

依职权查明夫妻共同财产

以释明促纠纷实质化解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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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和赵某(女)于1993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长期矛盾尖锐,因家庭纠纷已报警5次。

2025年,张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赵某表示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发现,双方存在房产、股权等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未申报,先后签发14份律师调查令,查明了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虽然张某在起诉时仅要求离婚,未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经调查,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且多由张某掌控,仅处理双方的夫妻关系而不处理共同财产,并未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离婚纠纷,也不利于赵某的日后生活。法院通过签发律师调查令,查明了夫妻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

经过多轮开庭和调解,张某与赵某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对双方共有的房屋和股权依法进行分割,由张某向赵某分期支付房屋和股权折价款共计630万元。



典型意义

离婚纠纷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不仅涉及人身关系的处理,也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若在法院判决离婚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虽然当事人在离婚后可另行起诉分割财产,但无疑会增加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

因此,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主动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符合纠纷一次性、实质性化解的司法理念。本案中,女方未掌控主要夫妻共同财产,若仅处理男方起诉离婚的请求,女方的合法权益极易在“无主张即无救济”的表象下被架空,可能出现“离婚即返贫”的情况。

法院未拘泥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积极履行职责,通过签发多份调查令,查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为平衡双方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此情况下,又通过多次释法明理和不懈努力,促成双方达成公平合理、可执行、可操作的调解协议,彰显了司法在修复社会公平、保护婚姻弱势一方的主动作为与人文温度,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目标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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