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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重点流程节点操作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6-14 14:25 来源: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6711

为依法、高效、公正办理执行实施案件,进一步规范执行期限,提升执行工作质效,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一条 执行实施案件应当严格期限管理,不得随意中止、暂停、延长执行期限,不得拖延办案。

第二条 执行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条 对于执行期限临近法定期限的案件,如不能在期限内结案的,应在执行期限届满前5日内向合议庭报告案件期限中止、暂停、延期的原因。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并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并申报财产。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应立即启动网络查控,承办人应及时关注网络查询反馈情况,发现财产线索的,48小时内进行线上查控。

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核实并同步采取措施。

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于财产调查完毕后30日内结案。

 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承办人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一般应当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估价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估价报告后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超过5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承办人应当在3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

 具备拍卖条件的,5日内提交合议庭评议10日内送达拍卖通知和拍卖裁定。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3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5日视为已经通知。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30日前公告。

第十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一拍流拍后,承办人应当于5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或不做明确表示的,应当在流拍后10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不继续拍卖的除外。

第十 网拍二拍流拍后承办人应当于 5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以物抵债或不做明确表示的,可以于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第十 网络司法变卖期为30天,承办人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变卖期的开始时间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 7日前公告;变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15日前公告。

第十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承办人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

第十 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十 执行人员应当在执行款到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案款发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第十 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一)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二)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和解自动履行期间;

(三)财产评估、拍卖、变卖期间;

(四)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五就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六)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

十八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执行案件申请立案指引。

 

 

20236月9    

 

执行案件申请立案指引

如您系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请在向我院申请执行立案前认真了解以下注意事项:

法院管辖范围: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级别管辖参照最高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

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材料:您申请立案执行,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应当记明:申请执行人及被申请执行人的基本身份情况、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表;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需要执行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及所在地;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对申请执行书所载明事项,应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2.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或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等文件;申请执行人及被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表。

3.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件或者工商登记材料等,还应提交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4.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其证明材料,包括在原审中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

执行立案程序:

法院立案,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您向我院执行事务中心大厅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原审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材料、申请执行人及被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财产线索等。

2.如您的申请符合上列条件,法院将当场立案,立案后执行部门及时向您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别提示]您申请执行时,不需预交执行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交纳。不清楚之处,您可电话咨询我院执行事务中心(电话:07198105800)。您还可以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智慧执行”公众版APP,时实了解您的案件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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