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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2016年度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公告

发布时间:2016-09-26 16:55 来源: 阅读:13641

 

根据工作需要,湖北省法院系统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政府购买服务的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主要包括雇员制书记员、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雇员制司法技术人员。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基本条件

(一)雇员制书记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审判工作;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7年10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间出生);具有2年(含)以上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经历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0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10年(含)以上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经历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5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4.熟悉掌握法律基础知识;

5.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文字录入速度每分钟80字以上;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本公告和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9.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二)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审判工作;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7年10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间出生);具有5年(含)以上法院聘用制司法警察工作经历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0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无残疾,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执行勤务部门所必需的警务保障能力和技能;

7.具有本公告和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9.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三)雇员制司法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审判工作;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10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间出生);具有10年(含)以上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经历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5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具备履行职能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本公告和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7.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8.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本公告所涉及年龄及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2016年9月30日。

二、报考程序

(一)查询职位

各招聘法院具体招聘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湖北省法院系统2016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职位表》(附件1),报考人员可于2016年9月23日后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站(www.hbsrsksy.cn)、湖北法院网(hubeigy.chinacourt.org)查询。

(二)网上报名

所有招聘职位均通过湖北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步骤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名时间为9月24日9∶00至9月28日17∶00。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本公告、《湖北省法院系统2016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职位表》,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填写诚信报考信息,注册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jpeg格式,30KB以下),选择合适职位提交报考申请。每个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均只能注册一次。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职位报考数据可在线查询。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人员填报虚假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报名资格网上初审。招聘单位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报名资格网上初审。报考人员可于9月24日至9月29日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报考申请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退回补充资料的,可完善个人信息后重新报考原职位或改报其他职位。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9月28日17∶00后,所有报考人员均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请尽早报名,以免报名截止后因资格审查不通过而错失考试机会。考生报考同一职位,两次未通过审核,不能再报该职位。

(三)网上缴费确认

资格初审通过的报考人员请于9月29日9∶00至9月30日17∶00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缴费确认,考试费用50元。未按期参加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缴费后,对人数达不到1:3开考比例的职位,可在市州范围内根据考生意愿进行调剂,调剂不成的,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可以取消或按比例核减招聘计划。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缴费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应于10月19日9:00至10月21日17:00前,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笔试

(一)笔试范围

主要测试与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素养,包括基本政治理论、法律基本常识与基本概念、文字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及其他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

(二)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为10月22日上午9:00-11:30。笔试考场由省人事考试院安排确定,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缺少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笔试开始30分钟后未能按时到场或中途擅离考场的视为放弃考试。

(三)最低合格分数线

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现场资格复审。

四、面试

(一)面试前资格复审

面试前,由各招聘单位在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中,从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按计划聘用人数1:3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参加资格复审。招聘职位的入围资格复审人员不足3人的,可在市州范围内根据考生意愿进行调剂,调剂不成的,除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开考的职位外,一律取消招聘计划,不再进行资格复审。

凡放弃面试资格复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与报名注册的信息严重不符、不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同职位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资格复审后,达不到1:3面试比例的职位,可在市州范围内根据考生意愿进行调剂,调剂不成的,除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开考的职位外,其他职位一律取消或按比例核减招聘计划。

(二)参加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参加面试考试。面试公告发布后,考生放弃面试的,取消其面试资格,不再进行递补。因考生放弃面试导致该职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该职位可正常开考。对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本场考试(同一考官组、同一面试题本)平均分的,方可列为体检、考察对象。

资格复审及面试公告由各招聘单位另行发布。

(三)综合成绩

考生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折算。

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笔试分数×50%+面试分数×50%。

五、职业技能测试

报考雇员制书记员、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职位的考生,面试结束后统一参加职业技能测试。

雇员制书记员职位主要测试考生文字录入速度,具体标准为:文字录入速度每分钟80字以上。

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职位主要测试考生的体能,体能测试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由考生当场签字确认。职业技能测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职业技能测试时间、地点、方式和参加人员由各招聘单位另行公告。

六、体检、考察

(一)人选确定

体检、考察人选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

综合成绩相同者,依次按照以下条件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1.雇员制书记员职位

(1)具有2年(含)以上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经历;

(2)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3)取得速录员资格;

(4)笔试成绩高。

2.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职位

(1)具有2年(含)以上法院聘用制司法警察工作经历;

(2)退伍军人;

(3)公安政法院校毕业生;

(4)笔试成绩高。

3.雇员制司法技术人员职位

(1)具有2年(含)以上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经历;

(2)笔试成绩高。

各招聘职位按照上述条件仍无法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的,综合成绩相同的考生一并入围体检、考察,由招聘单位根据体检、考察结果及职位要求择优确定拟招聘人员。

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可依次递补。

(二)体检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国人部发〔2005〕1号)、《湖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资格。

(三)考察

考察工作参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组织实施。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报考期间表现等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体检、考察相关工作由各招聘单位另行公告。

七、公示

各招聘单位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招聘人员,并在湖北人事考试网、湖北法院网或各地人社部门指定网站公示5天,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成绩、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实名举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八、聘用

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由各用人单位分别与拟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首次聘用人员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为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经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符合相关规定,双方愿意续聘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九、工资待遇

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的劳动报酬原则上按照高于当地劳务派遣(合同工)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40%确定。

十、相关事项提醒

(一)考生咨询方式。涉及职位公告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内容等相关信息的咨询,考生应于工作时间内,与招聘单位联系。相关联系方式详见《湖北省法院系统2016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咨询及纪检监督电话》(附件2)。

涉及招考基本政策的咨询,与027-87220423联系。

涉及网上报名技术的咨询,与省人事考试院027-87325035联系。

涉及缴费确认、准考证打印、笔试考务安排及参考要求等咨询,与省人事考试院027-87710491联系。

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督电话:027-87220733。

(二)考生网上报名时务必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或固话),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审查、面试、调剂和递补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聘单位。因考生本人原因错失聘用机会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仔细核对报考的职位、个人姓名、身份证号、考试科目等重要信息,避免错失考试机会。

(四)准考证是参加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等工作需要出示的凭据,请考生妥善保管,遗失不补。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五)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证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附:

湖北省法院系统2016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职位表.xls

湖北省法院系统2016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监督电话.xlsx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