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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箭区法院执行一案达到三方和解四方满意效果

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发布时间:2012-11-13 11:05 来源: 阅读:8239

   

日,申请执行人雷某与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和枣阳市扶贫办三方终于在茅箭区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并在协议上签字,这标志一起历经多年执行、曾引起各级领导高度关注的“骨头”案,终于圆满结案,也意味着涉案土地竞买人的房产和土地登记手续会很快办理到位,达到四方满意的效果。

2007年7月,十堰市千川贸易有限公司向雷某借款70万元作为公司周转资金。逾期未还,双方于2007年8月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于2007年9月前偿还;到期仍未还,2007年12月,周某为该借款协议提供担保。2008年1月,雷某与千川公司、周某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千川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周某共同承担70万元借款、利息及违约金。2009年3月,茅箭区法院判令千川公司、周某共同偿还雷某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雷某于2009年8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千川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二人查无音讯,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千川公司仅剩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可供执行。茅箭区法院执行局经过研究,决定裁定拍卖千川公司已被该院查封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经过竞拍,买受人刘某以148.72万元拍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扣除相关税费后,剩余129万元作为待执行款。

在执行中又查明,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12月与千川公司签订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应缴出让金总额为35.8万元,千川公司一直未交付。此外,枣阳市扶贫办起诉千川公司支付有关款项共计40万元,判决已生效,也进入执行程序。截止2012年6月,申请执行人雷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2万元。

以上三方当事人主张千川公司应支付款项合计187.8万元,而待分配款项仅为129万元。

为彻底化解矛盾,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茅箭区法院先后十余次召集三方协商,最终形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